瑞典是申根協議國家。申根簽證一次簽發的停留期一般不超過90天。前往申根區時,中國公民應向主要目的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如無法確定主要目的國,則應向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駐華使領館遞交。各申根協議國訪問時長相等時,應向第一入境國駐華使領館遞交。
前往瑞典觀光旅游、商務訪問、參加會議、探親訪友或過境的中國公民應提前辦妥入境簽證。上海、江蘇、浙江和安徽居民需向瑞典駐上海總領事館遞交簽證申請;廣東、福建、廣西和海南居民需向挪威駐廣州總領事館(代管)遞交;大陸其他地區居民可向瑞典駐華大使館遞交。
申請人最早可于行前三個月遞交簽證申請,需本人親自遞交。瑞典駐華使領館受理簽證時長有所不同,通常會在接受申請后一個月內做出是否頒發簽證的決定。此外,申請人必須辦理涵蓋在申根區內全部停留期間的旅行保險(直至離開申根區當日歐洲當地時間晚24:00整)。自申根國入境時,應隨身攜帶保單原件以備邊防檢查。
特別提示:英國非申根協議國,凡中國公民自英國途經瑞典轉機,須事先辦妥申根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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