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起,日本政府針對部分入國管理政策作出一些調整。主要內容如下:
一、修改研修、技能實習制度。為了強化對研修生、技能實習生的保護,特別設置新的在留資格種類“技能實習”,并允許其從事以下活動:
1、參加講座學習活動和基于雇用合同的學習培訓活動;
2、在完成1中所列技能學習活動后,繼續從事與所學技能相關的工作。
二、合并在留資格種類中的“留學”和“就學”。為了便利在日留學生,將不再區分在留資格種類中的“留學”和“就學”,轉而統一合并為“留學”。之前簽發的“就學”資格也無須更換為“留學”。
三、設置入國者收容所監督委員會。該機構是對入國者收容所進行監管、通過被收容人員了解入國者收容所的運營情況,經過匯總向收容所負責人等進行匯報。設置該機構旨在提高警務的透明度,改善入國者收容所的運營情況。
四、對延長在留許可申請者增加特別規定。針對停留期滿時申請延期的情況,如果受理的時間超過了原停留期,則在原停留期滿后至新停留許可簽發前這段時間允許申請人在日停留,且這段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
五、修改拒絕入境特別規定。對于雖然滿足拒絕入境條件的情況,但是法務大臣允許其入境的情況,將不再經過入國審查官、特別審查官、法務大臣三級審批,而是由入國審查官直接加蓋準予入境章。
六、旨在打擊非法務工組織行為,將增加新的遣返事由:
1、以協助他人非法入境為目的,教唆、幫忙偽造、變造證明性文件的;
2、縱容非法務工行為的;
3、曾因資格外活動被刑事拘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