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法國進行受薪工作或職業活動,必須事先得到當局的許可。而這一許可的形式不是單一的,有的是與居留證性質相聯,有的則是以專門許可形式發放的。 有的居留證本身就意味著持證外國人可以被允許在法進行受薪活動與職業活動。這些居留證有以下幾類: 1、長期居留證(CARTE DE RESIDENT)。長期居留證允許持證人有權在法國進行各種受薪活動與職業活動。外國人持有該證,即意味著擁有了全部的工作許可,可以合法工作。 2、標有私人與家庭生活(VIE PRIVEE ET FAMILIALE)字樣的短期居留證。這種短期居留證有效期為一年,但也允許持證人在法國進行各種受薪活動與職業活動。 1998年5月11日新移民法規定了兩種不必事先獲得當局許可就可以打工受薪的: 3、標有科技工作者(SCIENTIFIQUE)的居留證。這是一種為期一年的短期居留證,如果持證人從事科技方面的研究、教學等,就可不用事先通過勞工局取得許可。但是,這只限于持證人從事與其科技人員身份相適合的受薪工作,不能從事其它受薪行業。 4、 標 有 文 化 藝 術 工 作 者(PROFESSION ARTICITIQUE ETCULTURELLE)的居留證。這也是一種短期居留證。持有該證,即等于有了工作許可,持證人可以從事文化藝術方面的工作。一般而言,擁有3個月以上工作合同的文化藝術工作者,便可申請得到這一居留證。從事非受薪工作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居留證或是為一個文化性質、經營文化事業的企業工作、合同超過3個月以上者,也可申請這一居留證。這種居留證并不都是1年期的,但有效期起碼在1個月以上。 上述幾種均為居留證本身即等于勞工許可的。如居留證不在上述所列,且持有的是其它短期居留證者,如欲從事受薪工作,須要事先申請許可。這種許可以下述方式給予: 4、 一 般 是 給 予 標 有 在 法 國 從 事 所 有 行 業(SALARIE TOUTES PROFESSION EN METROPOLE)的居留證,此證可允許持證人從事受薪工作。 5、如是來法打季節工(TRAVAIL SAISONNIER)或是學生要求打工等,則可以領到季節工許可或是打工短期許可。這是根據季節工合同來發放的。一般有效期為6個月,可被延長至8個月。這一許可能使持有人在法國從事一項與氣候、季節相連的工作,這主要是在農業部門。這一季節工合同常是詳細規定具體工作,標明是由哪個雇主雇傭的。 6、非季節工的臨時工作許可稱為APT,即是AUTORISATION PROVISOIRE DE TRAVAIL之縮寫。其有效期不超過9個月,但到期可更新。這種許可也是根據具體工作、特定雇主發給的,也就是說,只有申請人已找到一份工作、且有了即將雇傭其本人的雇主之后,才能向各省勞工局提出申請。這種臨時工作許可是發給下述外國人的:大學生、研究人員、職業培訓人員、家庭助理員、藝術家等。在這些人中,研究人員與藝術家一般如符合上述科技工作者、文化藝術工作者居留證規定,可領取這兩種居留證;如不符合,則可領取這種居留證。 此外,在等待領取可允許受薪工作的正式居留證之前,有關外國人也可申請這種勞工許可。 (實習編輯:金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