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條件
1)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
2)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
(二) 辦理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并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4)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原普通護照及復印件。
7)現役軍人辦理普通護照的,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第(一)項材料、本人的身份證件、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三) 辦理程序:同首次申請程序
(四) 辦理機構
1)普通護照持有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定居國外的公民短期回國向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五) 收費標準:工本費200元+換發加注費用20元(共220元)。
(六) 溫馨提示
1)換發普通護照時,應當將公民原普通護照右上角裁去;原普通護照上有前往國有效入境許可的,可將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退還本人。
2)公民領取普通護照后,應當在持證人簽名欄簽署本人姓名。
3)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因即將期滿或者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或者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換發,同時交回原持有的護照、證件;要求保留原護照的,可以與新護照合訂使用。
4)護照有效期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兩種。針對普通護照持有人不同年齡,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其中,未滿16周歲的人員申領普通護照有效期為5年,16周歲以上為10年,同時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5)辦理普通護照換發、補發手續時,審批簽發機構應當同時辦理換發、補發加注手續。
6)定居國外的公民短期回國申請換發普通護照的,應當向其暫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并提交原普通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以及暫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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