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條件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無法證明身份的;
3)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8)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普通護照。
(二) 申請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復印件;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并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復印件;
4)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5)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準,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本人的身份證件、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三) 辦理程序
1)受理: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普通護照申請材料后,應當詢問當事人。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審批:審批簽發機構收到受理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對符合簽發規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的名義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制證:制證機構應當在本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制證工作。
4)領證:申請人本人須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門通知的取證日期按時領取證件。領取證件后,請仔細核對證件內容,發現差錯,及時改正。
(四) 辦理時限: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當場受理,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普通護照的,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五) 辦理費用:200元/證;
(六) 辦理機構: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七) 溫馨提示:
1)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手續。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后,由本人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
2)公民領取普通護照后,應當在持證人簽名欄簽署本人姓名。
3)中國公民在國外申請護照、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
4)護照有效期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兩種。針對普通護照持有人不同年齡,規定了不同的有效期。其中,未滿16周歲的人員申領普通護照有效期為5年,16周歲以上為10年,同時取消了護照延期的規定。
5)申請人所持普通護照失效,重新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為其辦理曾持照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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