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柬埔寨現行憲法系于1993年9月21日經柬制憲會議通過、由西哈努克國王于同年9月24日簽署生效。1999年3月4日,第二屆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新憲法由原來的14章149條增至16章158條。憲法規定,柬埔寨的國體是君主立憲制,實行自由民主民主制和自由市場經濟,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國王是終身制國家元首、武裝力量最高統帥、國家統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權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議并征得國會主席同意后有權解散國會。國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國內期間由參議院主席代理國家元首職務。王位不能世襲,國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兩派僧王、參議院和國會正副主席共9人組成的王位委員會在七日內從安東、諾羅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選產生新國王。
【國會】:國會是柬埔寨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和立法機構,每屆任期5年。首屆國會成立于1993年,由120名議員組成,其中奉辛比克黨人58,人民黨51人,佛教自由民主黨10人,莫里納卡黨1人。人民黨主席謝辛(Chea Sim)任國會主席。國會下設九個專門委員會。第二屆國會成立于1998年9月,由122名議員組成,其中人民黨64人,奉辛比克黨43人,森朗西黨15人。人、奉兩黨聯合執政,森黨拒絕入閣,成為國會合法的反對黨。奉黨主席諾羅敦·拉那烈( Norodom Ranariddh )任國會主席。第三屆國會成立于2003年10月,由123名議員組成,其中人民黨73人,奉黨26人,森黨24人。國會尚未選出領導班子。
【參議院】:首屆參議院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任期6年。參議院是國家立法機關,有權審議國會通過的法案。柬憲法規定,法案須經國會、參議院、憲法理事會逐級審議通過后,最后呈西哈努克國王簽署生效。參議院主席禮賓順序排在國王之后、國會主席和政府首相之前,屬國家第二號領導人,在國王因故不能視事或不在國內時任代理國家元首。本屆參議院由61名參議員組成(是國會議員人數的一半),人民黨31人,奉辛比克黨21人,森朗西黨7人,另2人由西哈努克國王任命。人民黨主席謝辛任參議院主席,奉黨成員西索瓦·吉萬莫尼拉和涅本才分別任第一、第二副主席。下設9個專門委員會。
【政府】:柬第三次全國大選后,因內部分歧,新內閣迄未組成,現政府繼續運作。仍保持25個部和2個國務秘書處,82名內閣成員。主要成員有:首相洪森(Hun Sen)、副首相韶肯(Sar Kheng)、托羅(Tol Lah),國務大臣索安(Sok An)、迪班(Tea Banh)、吉春(Keat Chhon)、賀南洪(Hor Namhong)、盧萊斯棱(Lu Laysreng)、洪遜霍(Hong Sunhuot)、尤霍格利(You Hockry),翁斯里武(Veng Sereyvuth)。
內閣辦公廳大臣索安,議會聯絡與監察部大臣孔漢(Khun Hang),國防部聯合大臣迪班(Tea Banh)、西索瓦·西里拉親王(Prince Sisowath Sirirath),內政部聯合大臣韶肯、尤霍格利,外交國際合作部大臣賀南洪,財經部大臣吉春,新聞部大臣盧萊斯棱,衛生部大臣洪遜霍,工業礦產能源部大臣述賽(Suy Sem),計劃部大臣蔡唐(Chhay Than),商業部大臣占蒲拉西(Cham Prasidh),教育青年與體育部大臣托羅,農林漁業部大臣曾仕倫(Chan Sarun),文化藝術部大臣帕花黛維公主(Princess Norodom Bopha Devi),環境保護部大臣莫馬烈(Mok Mareth),農村發展部大臣李杜(Ly Thuch),社會福利、勞動、職業培訓及青年改造部大臣葉紹興(Ith Sam Heng),郵電部大臣索昆(So Khun),佛教、宗教事務部大臣謝沙文(Chea Savoeun),婦女事務和退伍軍人部大臣莫淑華(Mu Sochua),公共工程與運輸部大臣齊登林(Khy Teng Lim),司法部大臣紐西通(Neav Sithon),旅游部大臣翁斯里武(Veng Sereyvuth),建設部大臣尹春林(Im Chhun Lim),水電氣象部大臣林建華(Lim Kean Hour),民航國務秘書處國務秘書卜森埃(Pok Sam Ell)。
【主要網址】:1、西哈努克國王:(www.norodomsihanouk.info)
2、柬政府(www.cambodia.gov.kh/)
3、柬外交與國際合作部(www.mfaic.gov.kh)
【行政區劃】:全國分為20個省和4個直轄市。
【司法機構】:法院分初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最高法官理事會是司法系統的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法院工作,擁有遴選、任免法官的職權。最高法官理事會由國王、最高法院院長、總檢察長、上訴法院院長和檢察長、金邊法院院長和檢察長以及兩位法官共九人組成,西哈努克國王任主席。2003年2月西國王辭去主席職務后,該理事會主席空缺。最高法院院長為狄蒙蒂(Dith Munty)。柬無獨立檢察院,各級法院設檢察官,行使檢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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