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出入國境相關規定
一、準入及遣返
(一)任何人不得在出入境口岸之外的地方進入南非;
(二)公民或居民,只要其以規定的方式對自己予以證明,應允許準入,如為居民,移民官員應對其進入進行記錄;
(三)任何人如不具備下列條件,不得離開南非;
1、持有護照,或由部門根據其申請而簽發的代替證書;
2、如為十六歲以下的未持有護照的人,由其父母持有依南非護照及旅游證件法規定載有其姓名的護照,并在出入境口岸外的地點離境;
3、如申請離境人為共和國居民,則應由移民官員對此記錄后方可離境。
(四)外國人進入南非的方式:
(1)向移民官員出示其護照,并且該護照的有效期應至少保持到其意欲停留的期間屆滿后三十天內;
(2)被授予有效臨時居住許可證。
二、責任免除
(一)下列人員或下列類型人員不屬于非法外國人:
1、由共和國政府同意進入共和國的外國國家的軍事力量成員,但必須是在同意的存續期間。
2、外國國家的官方船舶上的官員及工作人員,但必須是在此船舶在共和國港口停留期。
(二)基于申請,部長在其認為合適時并經與理事會協商后,可自行決定允許:
1、知名的參觀者及某些直系親屬成員及雇傭的人員或其家庭成員,進入及停留于共和國為期不超過六個月,條件是此外國人無永久居住的意圖;
2、當出現特別情形,需要授予某外國人或某類外國人在特定時期或不特定時期永久居住的權利,部長可自行作出授予永久居住權的決定。對此,部長可以從可授予永久居住權的外國人范圍中排除一個或多個經確認的特定外國人;并基于正當理由,可從某外國人或某類外國人處撤銷據此授予的永久居住權;
3、授權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從入境港之外的地點進入南非,在此情形下,部門可向此人簽發規定的書面許可證或護照認可,但此授權可在任何時間由部長予以撤銷;
4、基于正當理由,放棄任何規定的條件或形式,條件是此咨詢性規定將不合理地造成緊急行動的拖延。部長依此采取緊急行動后可通知理事會其采取的行動及緊急事件的原因。
三、非法外國人
(一)檢查員機構應遣返非法入境的外國人,由部門允許停留于共和國以等待有關機關對該外國人提出的具有合法身份的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二)任何非法外國人應被驅逐出境。
四、非法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及拘留
(一)符合規定的,移民官員毋須令狀即可逮捕非法外國人或使其被逮捕,并應將其驅逐出境或使其被驅逐出境,而不論此外國人是否已被逮捕;如驅逐出境的決定尚未正式生效,經副部長決定可中止驅逐該外國人而通過一定的方式將該外國人拘留或使其被拘留在一定的地點,該“一定的方式”或“一定的地點”應受到部門控制或管理。
1、書面通知有關外國人關于驅逐其出境的決定,及其所享有的對該決定進行上訴的權利;
2、因驅逐而被拘留的外國人可隨時要求移民官員出示有關的法庭令狀以證明為驅逐其出境而將其拘留的合法性,如有關令狀未能在此要求后的四十八小時內簽發并出示,應立即將該外國人釋放;
3、當可能、可行及能夠時,應在有關外國人被逮捕時或之后立即通知其前上述的權利,并以其所能理解的語言進行;
4、法院可基于良好及合理的原因延長對外國人的拘留期間,但不得超過九十個公歷日;如未獲得該令狀,則對外國人的拘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十個公歷日。
(二)部門可命令將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存入一筆足夠的金額,用以支付與其驅逐出境、拘留、生活費用及監管相關的費用,移民官員可以強制其存入該項資金。
(三)未遵從按規定做出的命令的外國人,視為犯罪,并可被判相應罰金,或不超過十二個月的監禁;
(四)任何非屬南非共和國公民或居民的人,如其已符合以下兩項中情況,均為犯罪,并可被判罰金或不超過十二個月的監禁,如其未被拘留,毋需令狀即可將其逮捕并依法院簽發的令狀將其驅逐出境,如移送決定尚未正式生效,可中止移送該外國人,以副部長決定的方式及地點予以拘留:
1、從共和國被驅逐出境或應遵從于依法律作出的命令而離開共和國時,無合法授權而返回或未遵守該命令的;
2、被拒絕入境的,面進入南非共和國的。
(五)被判有罪及判刑的任何非法外國人,在其刑期屆滿之前可驅逐出境,其監禁應在被驅逐出境時終止。
(六)基于對被拘留的非法外國人移送或釋放的令狀,對該令狀所涉外國人進行管理之人應將該外國人送交獲有該令狀的移民官員或警察官員,如該外國人未獲釋放,如其處于獲有該令狀的移民官員或警察官員的監管之下,則應被視為處于合法的監管之下。
(七)已由移民官員在入境港口通知其屬于非法外國人的人,且移民官員已向該外國人到達時乘坐的船舶負責人宣布其屬非法外國人并應由負責人在此船舶上進行拘留的,此負責人應將該人從共和國移送出去。條件是如移民官員可將該人拘留于船舶之外的任何處所或從船舶的監管中將該人移轉出去并將該人以副部長決定的方式及地點將其拘留,但船舶負責人已獲移民官員通知該人被排除為非法外國人的情況除外。
上述人員,對其遣返的決定尚未生效被拘留時,應被視為處于該船舶的負責人而非移民官員或部門的監管之下,如該負責人知曉或有合理原因已知道該人為非法外國人,此船舶負責人應負責此拘留費用及該人在拘留時的日常生活費用,具體如下:
1、如該負責人未遵從該款的規定,或在被要求支付此費用時,此負責人及該船舶的所有人應對每一所涉外國人征收一筆由移民官員確定的費用,但不超過規定的費用;
2、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負責人知曉或應當知曉該人為非法外國人,在該人被從船舶上移送走之前,移民官員可要求該負責人或船舶所有人存入一筆足以支付由部門付出的與對該人驅逐出境、拘留、日常費用及監管相關的費用的費用;
3、如某外國人人未被從其所乘船舶處遣送回國,并且該船舶的負責人知曉或應當知曉此人為非法外國人的,則船舶負責人應依移民官員的要求,將該非法外國人從共和國移送到共和國外或使該人被移送到共和國之外的地方,共和國不承擔由此產生的移送費用,但其后該人被確認為合法入境外國人的情況除外。任何非移民官員的人,除按部門的要求監送非法外國人至某地的,均應在履行此職責期間被視為具有移民官員的身份;
4、如該船舶負責人無法遵守相關規定,則應對每一個在其船上的非法外國人征收一筆由移民官員確定的金錢,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
(八)如果某人逃避或試圖逃避按本法實施的拘留,則屬犯罪行為,可毋需令狀而將其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