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移民法與外國投資者 南非總統于2002年5月簽署了移民法(Immigration Act),根據該法, 南非內政部制定了移民管理條例(ImmigrationRegulations)。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于2003年4月生效。 一、 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外國人進入南非所需申請的許可類別 南非移民法將外國人進入南非需要申請的許可分為短期居留許可和永久居留許可兩大類, 其中短期居留許可包括訪問許可(Visitor's Permit)、學習許可(Study Permit)、商務許可(BusinessPermit)、工作許可(Work Permit)、法人許可(Corporate Permit)以及退休居住許可(Retired Person Permit)等內容;永久居留許可包括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e)、直接居留(DirectResidence)和其他居留(Residence on Other Grounds)。 (二)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特點 1、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對來南非學習的人員所規定的條件有所放寬。規定學習許可的有效期函蓋在南非學習的全過程,而原法規定為12個月,到期后需重新續延;同時,移民管理條例對學生打工上的時間方面做了明確的規定,每周不超過20小時。 2、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對來南非永久居住的人的規定比原法更加嚴格。到南非永久居留的外國公民大體可以分為四類:一是已在南非合法工作五年,且其雇主愿長期雇用的外國公民;二是投資移民;三是配偶和子女移民;四是雇主直接從國外長期雇用南非缺乏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1)嚴格除配偶和子女移民移民的審核。根據該法,除配偶和子女移民之外的上述各類人員均需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材料,說明工作崗位的性質以及為什么需要由外國人來承擔的原因,提高了投資移民的門檻。 (2)適當放寬永久居留條件,主要表現在配額數量上。移民管理條例規定永久居留的配額數量每年為21萬人,業界律師認為這一配額遠遠大于需求。此外,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規定內政部在收到永久居留申請后30天內必須做出答復,這樣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申請人的等待時間。 3、加強工資福利材料的審核。對于永久居留申請,內政部將委托勞工部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以保證申請人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低于同行業南非公民。 二、 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與外國投資者 (一)與外國投資者緊密相連的許可類型 1、訪問許可。與以前相比,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從有效期、申請費用、入境次數等方面都做了比較大的改變:根據該法規定,外國公民來南非旅游、探親或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要申請訪問許可。訪問許可的有效期先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執行一個月),移民法明確規定為三個月,特殊情況下最多可延長至三年。入境次數一般為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為多次。外國公民在南非以外的任何國家取得的入境簽證,如條件與訪問許可相符,入境后該簽證可視為訪問許可。另移民管理條例還規定,對有可能成為南非公共負擔的申請人,移民官員有權要求其繳納相當于回程機票費用的押金,最多不超過10000蘭特。 2、商務許可。商務許可的發放對象很明確,只針對外國投資者及其家屬。根據移民管理條例,外國投資者申請商務許可,需提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書以證明該投資者符合移民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中,最重要的是對投資額的界定,即最低250萬蘭特,且投資者的投資必須來源于南非境外。如投資者申請降低上述最低投資額,南非內政部將視貿工部或科技部的意見而定。 商務許可的有效期為24個月。 3、工作許可。按照移民法和移民管理條例的規定,工作許可的發放要按照配額來進行。內政部在征求政府其他部門意見后確定每年工作許可的配額數量及其在各領域中的分配。當年沒有用完的配額,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其主要有以下特點: (1)培訓費用。南非雇主為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要繳納相當于被雇用者應納稅收入2%的培訓費,培訓費的收繳辦法待定。如南非雇主能夠證明其正在對南非居民進行培訓,上述培訓費可以申請免交。 (2)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南非雇主為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需提交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a、對工作崗位的描述;b、證明其申請符合有關配額要求;c、證明該崗位需要由外國人來承擔;d、證明擬雇用的外國人具有該工作崗位所需要的各種技能。 (3)定時提交證明信。工作許可的持有者在拿到工作許可后的第九個月及隨后的每一年都要向內政部提供其雇主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信,以證明其仍在從事原定崗位的工作,以及其從事此工作的條件和待遇。 (4)行業限定。移民管理條例規定,某些行業的崗位在招聘外國人之前,要首先在全國性的報紙或媒體上刊登廣告招聘當地人,廣告的刊登時間要在申請工作許可前的三個月內。工作許可的發放要通過勞工部的審核,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沒有對工作許可的有效期及審理期限做出規定。 4、法人許可。法人許可是設立的一個許可類別,類似于我國由單位申請的集體戶口,其目的是方便企業或團體同時雇用多名外籍工人。具體執行辦法是由法人提出申請,內政部和貿工部共同商定該法人可以雇用的外籍雇員數量,然后授予法人許可。企業法人在收到該許可后,根據擬雇用人員的實際情況填寫各種表格,內政部審查合格后給每位外籍雇員頒發工作許可。 申請法人許可的材料類似于工作許可,也需提供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 法人許可的有效期分為6個月、18個月和不超過三年三種。 (二)對外國投資者的影響 概括來說,移民法及移民管理條例對外國投資者申請各種許可可謂寬嚴相濟。 1、“嚴”表現在:一是申請時許提交的材料更多,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證明材料;二是工作許可持有者在南非工作期間需定期向內政部提交有關材料;三是企業雇用外籍工人,需繳納一定數量的培訓費,提高了企業經營成本,增加了企業負擔;四是對申請商務許可的投資者來說,該法規定的最低投資額(250萬蘭特)不利于中小投資者。 2、“寬”主要表現在各種許可的設置更加靈活,增加了法人許可這一類別,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加以運用。 (實習編輯:楊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