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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塞浦路斯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簽證互免雙邊協議(1990年7月24日),持有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的中國公民進入塞浦路斯無需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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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普通公務護照的 中國公民進入塞浦路斯需要簽證,但本人無需親往使館面試。須由外交部或所屬外事辦公室的簽證專員攜帶由外交部或所屬外事辦公室簽發的外交照會原件、英文翻 譯件、邀請函、公司派遣函的翻譯件、普通公務護照首頁的復印件、往返機票訂單及酒店住宿確認函及其它簽證申請資料前來使館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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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民:根據歐洲議會第 (EU)1211/2010號決議和安理會2010年12月15日修訂的關于入境時需要簽證的國家及免簽國家名單的第(EC)539/2001號理事會條 例(2010年12月22日第L339號官方公報,第6頁),自2011年1月11日起,臺灣護照持有者可進入歐盟成員國(申根國家、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和塞浦路斯)并在180日內停留最多90而無需申請短期簽證。請注意:免簽護照涵蓋臺灣簽發的帶有持照人身份證號碼的所有生物鑒別護照及非生物鑒別護照。 不包含身份證號碼的臺灣護照(海外臺灣人)仍須申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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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門公民:可在180日內在塞浦路斯境內停留最多90日而無需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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