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埃及礦業立法
埃及與礦業活動有關的法規主要包括:①1956年第86號礦山和采石場法。這是對礦床的勘查、勘探和開發所立的法。②1956年第151號蒸發鹽法。管理從鹵水中通過蒸發作用所提取出的鹽類礦產。③特別法協議。該協議規定,石油和礦產資源部可以有權按照第86號礦山和采石場法的有關措施與一家公司、團體或企業在特殊條件下簽訂礦產普查和開發的協議(一般由地質調查和礦業局或石油總公司與具體的企業簽訂合同)。這種情況下,協議由特別法產生。④1981年第27號有關在礦山和采石場工作的勞工和雇員的法律。埃及1981年頒發了第137號勞工法,再行頒布第27號法令的目的是吸引和鼓勵從事礦產勘查和開采業的雇工。第27號法提供了比第137號更優惠的特權,其主旨在于推動礦產勘查和開發。
埃及的有關投資法包括:
( 1)20世紀50年代的外國投資法。當時是納賽爾政府為了借助西方國家的勘查技術來開發本國石油資源而制訂的。
( 2)1971年第65號《阿拉伯資本與自由區投資法》。
( 3)1974年第43號《阿拉伯資本和外國資本及自由區投資法》。該法令替代了第65號法,提供一系列優惠和鼓勵措施刺激本國和外國資本投資于礦床的勘查和開發。
( 4)1977年第32號投資法補充條款。這條法令提供的優惠措施更多。
( 5)1981年《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責任有限公司法》。規定合股公司中外資可以擁有51%的股份。
上述規定使外資在埃及的活動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為埃及引進外資和西方先進技術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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