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大陸留學生去加拿大留學。在這些學生中,有去讀語言學校的,也有去讀大學專科或本科的,也有去讀研究生的。很多留學生的家長,在子女去加拿大一段時間以后,很希望有機會去加拿大探訪一下孩子,了解一下孩子的生活和學習的環境,督促孩子努力學習,以及為孩子解決一下實際存在的各類問題。這樣一種愿望,是一種完全合理的愿望。尤其是那些尚未成年或剛剛成年的孩子,在踏入加拿大國境以后,語言不通,環境不熟,再加上處世經驗不足,往往在心理上會有很大的壓力。如果有父母去探望一下,會對他們的學習和生活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加拿大的移民法中,并沒有對留學生的家長訪問加拿大、探訪孩子,有任何特別的規定。但是,在使館審批探親簽證的案例中,我們看到實際的情況是,拒簽率很高。拒簽的原因,往往是“具有移民傾向”。確實,如果我們假定一個來自福建的原來打算坐偷渡船去加拿大的人,他改用學生簽證進入加拿大,他的父母也要去加拿大,移民官要懷疑這樣的人有可能在加拿大非法逗留而不再返回中國大陸,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如何滿足這些學生家長探訪孩子的愿望,能夠順利拿到加拿大的訪問簽證,在法律技術上就成了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其實,移民官在審查一個人是否有移民傾向的時候,是有一些原則和標準來進行審查的。只要申請人能夠滿足這些原則和標準,這些學生家長訪問簽證申請還是能夠得到批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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