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公安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f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07年12月15日的正式施行,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等四種情況的中國公民可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符合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將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fā)。
《管理辦法》對《護照法》的有關條款做了細化和補充,首次明確了辦理加急護照的四種條件:
一、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
三、前往國入境許可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
四、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
《辦法》還規(guī)定,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或申請普通護照變更加注、換發(fā)、補發(fā)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的十五個自然日內簽發(fā)。辦理遺失補發(fā)護照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的辦理時限將由從前的三個月縮短至十五日。以上時間均不包括證照傳遞、審批和回送等路途時間。
此外,近期做過整容手術的公民,或相貌發(fā)生較大變化的公民,可申請在護照上變更加注。對于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標準漢語拼音姓名的公民、也可以辦理變更加注。
《管理辦法》還規(guī)定下述七種情形,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不予簽發(fā)普通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此外,公民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yè)被遣返回國的,自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fā)普通護照。
《管理辦法》還增加了一次性告知義務的內容,要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受理群眾出入境申請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guī)定不予簽發(fā)普通護照的,應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另外,《管理辦法》對違法辦理護照的情節(jié)做了詳細規(guī)定。即公民在申請、換發(fā)、補發(fā)普通護照以及申請變更加注時,提交虛假或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取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騙取普通護照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