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負責頒發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并辦理上述因公護照的各類手續。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護照啟用后,外交護照統一由外交部簽發。
經外交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各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頒發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并辦理上述因公護照的各類手續。新版外交護照啟用后,外交護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向外交部領事司申辦。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國共有58家因公護照的頒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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