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駐華使館的簽證簽發規定是依據韓國出入境管理局等部門有關規定。被拒簽的主要理由如下:
1、持有無效護照、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間不明確者。(出入境管理法 第12條)
2、認為具有危害大韓民國利益及公共安全的人。(出入境管理法 第11條)
3、認為具有妨礙大韓民國經濟秩序、社會秩序以及良好風俗的人。(出入境管理法 第11)
4、傳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礙者、流浪者、貧困者以及其他禁止入境者。(出入境管理法 第11條)
如果申請人以前被拒簽過, 并能夠針對被拒簽的理由因提供新的材料, 可以再次來申請簽證。 如果申請人再次申請, 則必須出示能夠表明其情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材料。
得到簽證后,在韓國機場或港口、被出入境管理員的入境審查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可被取消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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