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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聯邦共和國”(The
Union of Myanmar)。簡稱緬甸,是一個位于東南亞的國家,西南臨安達曼海,西北與印度和孟加拉國為鄰,東北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東南接泰國與老撾。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之一。2005年,緬甸政府將首都從境內最大城市仰光遷至內比都。
緬甸國旗呈橫長方形,長與寬之比為9:5。旗面為紅色,左上角有一深藍色的小長方形,里面繪有白色的圖案——14顆五角星環繞著一個14齒的齒輪,齒輪中空,內有一株谷穗。紅色象征勇敢和果斷,深藍色象征和平與統一,白色象征純潔和美德。14顆五角星代表緬甸聯邦的14個省、邦,齒輪和谷穗象征工業和農業。
緬甸國徽中心為一個由谷穗環繞的有14個齒的齒輪,上面繪有緬甸地圖。谷穗兩側各有一個獅子,獅子被譽為緬甸的國獸,稱圣獅,是吉祥的標志。頂端為一顆五角星,在其兩側和谷穗周圍裝飾著緬甸花卉;底部的飾帶上用緬文寫著“緬甸聯邦”。 柚木(妙聲鳥) 內比都(Nay
Pyi Taw,曾用名彬馬那Pyinmana),人口約80萬。內比都以前是緬甸中部的一個縣級城市,位于仰光以北390公里處,距緬北第二大城市曼德勒約300公里,坐落在緬甸中部錫當河谷的一個小盆地內,周圍都是叢林山區,是個易守難攻的地方。有農業、林業和畜牧業3所大學。2005年11月6日,緬甸政府部門開始分批遷往內比都。2006年3月,緬甸政府將緬甸聯邦新的首都命名為“內比都”。
緬元,輔幣名稱: 分,1緬元=100元人民幣 一、特別提醒 中國公民來緬甸旅游、探親、經商、學習等應先前往北京的緬甸駐中國大使館、駐昆明總領館或駐香港總領館辦妥緬甸簽證。 總體來說,緬甸大中城市社會治安狀況良好,惡性犯罪案件不多,但在緬甸北部少數民族武裝控制地區目前局勢比較混亂,中國公民如來緬甸旅游、經商應盡量避免前往。 近年來,有些中國公民未經許可擅自入緬伐木、淘金、捕魚或賭博等,這些均屬違法行為,受到緬甸法律的制裁。 目前,緬甸有些地區為敏感地區,緬甸政府限制外國人進入,如出產玉石的帕敢和出產寶石的抹谷均為緬政府劃定的禁區,中國公民不要擅自前往。 中國公民在緬甸遇到危險或人身傷害時應在當地及時報警,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并就近向中國使館和駐曼德勒總領館求助。 近年來,有不少中國公民在緬甸因簽證超期時間太長交不起罰款而無法回國。根據緬甸移民局的規定,簽證停留期超期三個月內罰款3美金/天,超期三個月后罰款5美金/天。簽證停留期超期是違法行為,使館提醒旅緬中國公民要注意自己護照上緬甸簽證的停留期限,在超期前及時延期,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另外,在緬甸出生的中國小孩必須在出生后一個月內憑出生證和父母的護照、結婚證來使館申辦護照,然后及時去緬移民局辦理居留許可。出生超過一個月未辦居留許可者則按簽證停留期超期罰款。 近年來,少數中國公民來緬甸旅游時,因在市場上購買了未加工的玉石毛坯并試圖帶出境,被緬甸海關扣留甚至被捕。根據緬甸政府規定,玉石屬于國家礦業資源,外國人來緬旅游可在緬正規市場上購買玉石制品(如手鐲、掛件、工藝品等),并需要向賣方索要美元正規發票。如在黑市上購買玉石毛坯并帶出境是違法行為。大使館提醒來緬甸旅游的中國公民在購買玉石紀念品時,一定要去正規市場購買成品,不可在黑市購買玉石原石并帶出境,以免觸犯緬甸法律。 由于中緬邊境地區緬境一側多數地段在緬甸政府管轄能力之外,當地有些人為牟取暴利,非法開設賭場,不少中國公民從邊境入緬參賭,近年與賭場有關的綁架,勒索,甚至殺人案時有發生,經常有人因欠賭債被賭場扣押而遭遇生命危險。因此大使館鄭重提醒中國公民絕不可冒險入緬境參賭。 二、緬甸簽證、入境與海關 中國公民進入緬甸,持外交、公務護照可免辦簽證。凡持因公普通護照和因私護照來緬甸都需辦理有效簽證。緬甸駐北京大使館和駐云南昆明的總領館及駐香港總領館受理辦理簽證的業務。目前緬甸較常用的簽證種類為旅游簽證和商務簽證,其中旅游簽證一般在緬甸可停留28天,不可延期;商務簽證一般可在緬甸停留70天,可否延期則視情況而定。在緬停留超過3個月需辦理外僑證,分1個月、3個月和1年。 從中緬邊境陸路進入緬甸可持地方政府邊境通行證,但活動范圍有限。 根據當地規定,外國人出入緬甸一般遵循“飛機來,飛機走;陸路來,陸路走”的原則,例如,乘飛機來仰光的中國公民不允許從中緬邊境陸路回國。 根據緬甸政府規定,外國人在緬甸長期經商若需辦理簽證延期,首先要辦理勞動卡。辦理勞動卡需要以一個當地合法注冊登記的公司雇員身份到緬甸勞動部辦理,需提供相片并交規費。 往返簽證有多次往返簽證和一次往返簽證。多次往返簽證有效期一般有三個月、半年和一年三種。一次往返簽證有效期一般為一個月。 在緬注冊的外資合資公司董事可申請六個月或一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一般外國經商人員可申請三個月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多次往返簽證不分有效期長短,收費均為180美元。一次性往返簽證收費54美元。 根據緬甸海關的規定,入境時攜帶二千美元以上者需向海關申報,離境時不可超過入境時所申報的美元金額,否則一旦被查出將被沒收。近來,有些中國公司人員試圖攜帶數額較大的美元出境,被海關查出后予以沒收,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失。乘航班來緬甸在抵達仰光國際機場或曼德勒國際機場時,需提供填好的入境卡和健康情況卡,另需向海關提交申報單。如實申報所攜帶的外匯和需申報的物品。游客可免稅攜帶500克瓶裝酒和200支香煙。海關對客人攜帶的行李一般要開包檢查,對違反規定未申報的物品會沒收。攜帶外匯出關需附海關申報單,訪客不能將任何專業通訊器材攜帶入境。 在緬旅游應注意保存好個人護照等證件,如護照遺失后應立即報警并報告使領館補辦。在緬甸旅游可使用美元或緬幣。在邊境地區和仰光的一些旅游商品店也接受人民幣,游客購買珠寶、首飾要向店鋪索要政府納稅發票,以供出關時備查。 三、安全形勢與治安狀況 緬甸的治安情況總體較好,民風淳樸,很少發生重大刑事犯罪案件。2005年5月至今,在仰光發生過3起爆炸案,案發地多在商場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中國公民赴緬期間,如遇有預警信息,應盡量避免前往人員集中的地方,如商場、展銷會等。 緬甸法律中有不少條款一經有人告發,警方就有權將被告拘留,雖然規定拘留時間不超過48小時,但警方也可以調查案情需要為由,延長拘留時間。故而許多緬甸人在發生矛盾后采取報復行動,抓住一些中國商人的把柄,向警方告發,例如因為根據緬甸法律,外國人在緬甸不可擁有電話,所以中國商人便私下向緬甸人租用,當雙方發生矛盾時,緬甸人便向警方揭發,有時甚至是誣告,但我公民自我防衛意識薄弱,自認為無罪而放松警惕,結果被警方拘禁時還莫名其妙。因此,我旅緬公民應適應緬甸社會的大環境,從思想上接受當地一些規則和習慣,不可硬套用國內的做法,而且盡量避免與緬甸當地商人發生矛盾,即使發生矛盾須盡量通過協商解決。 如果被被警方拘押,因語言不通致使中國公民無法向警方解釋案情,還會造成誤解甚至冤情。當事人應在被拘押后在警局請求打電話給能懂得中緬文的朋友或熟人充當臨時翻譯。然后立刻同使領館取得聯系,使領館將立刻派領事官員前往探視,協助解決問題。 四、常見疾病與醫療狀況 緬甸地處熱帶,氣候炎熱潮濕,為熱帶病多發地區,由于經濟落后,飲食衛生條件較差,肝炎、腸道病也較普遍。緬甸醫院分公立與私立,公立醫院價格便宜,但藥物缺乏,私立醫院條件較好,就診、藥物費用相對較高,普遍高于中國國營醫院。緬甸沒有實行醫療保險制度。 建議我公民赴緬前注射肝炎、黃熱病疫苗,攜帶防蚊蟲藥物及防瘧疾、腸道病藥品。緬官方迄今沒有大規模禽流感疫情報告。 五、當地風俗與法規 緬甸為佛教國家,寺廟林立,僧侶眾多,旅游景點也多為佛教圣地。外國人在緬應注意尊重當地宗教習慣,進入寺廟必須脫鞋脫襪,女士著短裙將被謝絕入內。對僧尼應予禮讓。 每年4月是緬甸新年即潑水節,潑水節期間外國人可與當地人一道上街潑水相互祝福,但一定要注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不可向僧尼、老年人和警察、郵遞員等執行公務人員潑水。 六、物價與供應 緬甸大城市物價基本與我國內持平。基本生活物品在超市、商場均可買到。緬幣匯率浮動較大,1人民幣可兌換170緬幣左右。緬甸禁止私人買賣外匯,建議不要自行在黑市兌換當地貨幣,可通過旅行社、酒店兌換。 赴緬旅游觀光者可攜帶少量防曬、防蚊蟲物品和防暑、腸道病藥品,每年5月至10月期間赴緬可攜帶雨具。 七、交通與出行 緬甸位于亞洲東南部、中南半島西部。北部和東北部與我國西藏和云南接壤,中緬邊界線全長約2185公里,其中滇緬段為1997公里。東部與老撾、泰國比鄰,西部與印度、孟加拉相連。有海岸線2655公里。 緬甸處于北緯10-28度之間,大部分地區在北回歸線以南,屬熱帶季風氣候。全年分為三季:11月到次年2月為涼季,平均氣溫27度;3月至5月為夏季,平均氣溫為35度;6月至10月為雨季,平均氣溫為30度。降雨量北部少南部多。全國面積森林覆蓋率為50%以上,有7000多種樹木。 從中國到緬甸旅行,主要有兩條空中線路,一是經昆明飛仰光或曼德勒,二是經曼谷飛仰光。陸路主要從滇緬邊界口岸進入緬甸。 緬甸主要旅行城市有仰光、曼德勒、蒲甘、東枝等城市,以及維莎、羌達和鵝布里海灘。仰光、曼德勒、蒲甘、東枝以及額布里海灘有飛機可以抵達,仰光—曼德勒也有火車,其余交通工具主要是靠長途汽車。緬甸主要旅游景點,在仰光有大金塔、和平塔、佛指舍利塔、玉佛寺等,在曼德勒有皇宮、曼德勒山等,另外蒲甘王朝的佛塔,額布里海灘等都很有特色。在仰光、曼德勒均有四星級賓館,其余城市只有三星以下賓館。維莎、羌達海灘旅館設施較為簡陋,但環境安靜,海水潔凈,沒有污染,自然舒適。 在主要城市均有中餐館,如在仰光喜多娜、商貿大廈兩個四星級賓館里均有中餐廳,其余還有好好食家、福滿樓、王府飯店等中餐館。在曼德勒也有許多中餐館,但在緬甸的海灘景點卻很難找到專門的中餐館。 八、移民及國籍政策 根據1982《緬甸公民法》規定,緬甸公民分為“緬甸公民”、“客籍公民”、“準入籍公民”和“外僑”。任何公民不得兼當其他國公民。 緬甸公民:自緬歷1185年或公歷1823年之前,就居住在緬甸國境內的克欽、克耶、吉仁、欽、緬、汶、若開、撣等土族公民即為緬甸公民。任何公民不因與外僑通婚而自然失去公民的身份,任何外僑不因與公民通婚而自然得到公民的身分。任何公民如果永遠離開國境或加入了外國藉,或申請加入外籍取得了外國護照或類似的證件,其人就中止公民的身份。 客藉公民:根據1948年緬甸聯邦公民法令,符合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的申請者,獲得中央小組(中央小組構成:內政部部長-主席,國防部部長-成員,外交部部長-成員)批準即為客藉公民。中央小組批準為客藉公民者,應親自到內政部所規定的機構作書面宣誓;愿忠實于國家,愿遵守法令,并認識了解國民應有的責任和權利。 準入藉公民:1948年元月4日之前已在緬甸居住者,或該居民之子女,可以根據尚未申請之理由,以確鑿的證據,向中央小組申請成為準入藉公民。在國內、外出生的下列公民之子女,允許申請領取準入藉公民證:1、公民與外僑之子女;2、客藉公民與準入藉公民之子女;3、客藉公民與外僑之子女;4、兩位父母都為準入藉公民之子女;5、準入藉公民與外僑之子女。 外僑:是指出生并長期居居留在緬甸的外國僑民。外僑年滿18歲可以申請準入籍公民身份,如獲批準本人必須到內政部規定的機構以書面宣誓本人愿放棄外僑身份,愿忠于國家,愿遵守國家法令,愿承當指定的責任和認識明白享受權。 目前,緬甸沒有移民方面的法律規定。 |